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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娜仁其其格与学良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仁其其格,学良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714号原告:娜仁其其格,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学良,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娜仁其其格与被告学良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娜仁其其格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娜仁其其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娜仁其其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娜仁其其格负担。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