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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金方、李庆水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金方,李庆水,金俊山,林松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598号原告: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新村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凤连,职务:总经理。被告:郑金方,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被告:李庆水,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西宁新华建材经营部负责人,住西宁市城北区。被告:金俊山,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被告:林松太,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原告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金方、李庆水、金俊山、林松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立代理审判员 陈 爽人民陪审员 亓远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