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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孔海英、王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海英,王莉,程兆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458号申请人:孔海英,女,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县。被申请人:王莉,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程兆双,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孔海英与被申请人王莉、程兆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连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莉、程兆双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孔海英出具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济宁任城支行银行卡账号为62×××28金额为500288.4元的投资款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孔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6964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孔海英名下中国民生银行济宁任城支行账号为62×××28金额为500288.4元的投资款。二、冻结被申请人王莉、程兆双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