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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厦集团钟山县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厦集团钟山县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3956号原告:广厦集团钟山县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城龟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怀阳。委托代理人:陈媛洁,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平桂分所律师。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环支路25号。法定代表人:卞发顺。委托代理人:杨为民,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厦集团钟山县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28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厦集团钟山县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1元,减半收取12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厦集团钟山县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伟波代理审判员  李兰英人民陪审员  朱有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红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