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申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吕铁军、莱州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铁军,莱州广播电视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申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吕铁军,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吕华顺,女,194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系吕铁军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莱州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尼迎军,台长。再审申请人吕铁军因与被申请人莱州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铁军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法院利用吕铁军的行政处罚做文章,掩盖了事实真相。电视台的播放光盘直到第三次开庭时才提交,说明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莱州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吕铁军认为原判决认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并没有提供证据,故其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吕铁军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铁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传臣审判员 孙 巍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