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增良、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良,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67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增良,男,1972年1月26日生,住定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定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增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增良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增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增良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