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伟与陕西煜恒国际教育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陕西煜恒国际教育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陕西煜恒国际教育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SOHO项目1号楼1单元11201室。法定代表人杨建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陕西煜恒国际教育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10060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1301民终59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1234.48元,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66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51234.48元,执行费669元,案件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71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7月20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张哲、侯鑫鑫、郭宝平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郭宝平案由:劳动争议张哲:现在合议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陕西煜恒国际教育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陕西煜恒国际教育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10060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1301民终59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1234.48元,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66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51234.48元,执行费669元,请合议是否执行完毕?郭:我认为已经执行完毕。侯鑫鑫: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2710号案执行完毕。张哲: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2710号案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