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兆国与檀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兆国,檀友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152号原告:吕兆国,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广,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萍,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檀友明,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吕兆国与被告檀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吕兆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兆国撤诉。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贵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丹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