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4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芙蓉、王琦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槐林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芙蓉,王琦,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李芙蓉,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申请执行人:王琦,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槐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李芙蓉、王琦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槐林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芙蓉、王琦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分别向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槐林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赔偿43875.2元,并承担受理费14500.8元及执行费1259元,以上合计59635元,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35元,履行了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