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小莲诉被告彭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莲,彭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434号原告:杜小莲,女,汉族,1976年7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被告:彭文斌,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原告杜小莲诉被告彭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小莲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小莲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小莲撤回对被告彭文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保全费1325元,共计3085元,由原告杜小莲负担。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曾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