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郭玉贞、张献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郭玉贞,张献江,青岛伟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6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姜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国(系原告职工),1960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郭玉贞,女,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张献江,男,195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伟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杜学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光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郭玉贞、张献江、青岛伟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献江、郭玉贞的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献江、郭玉贞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张献江、郭玉贞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14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端尧审 判 员 彭海滨人民陪审员 石修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