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姜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姜翠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398号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书元,该公司员工。被告:姜翠平,女,住长春市朝阳区。长春市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彦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