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剑光与林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光,林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3070号原告:陈剑光,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煌华,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陈剑光与被告林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剑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剑光以与林煌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林煌华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剑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计1487.5元,由陈剑光负担。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晶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