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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执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桥支行与钱勇、吴爱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桥支行,钱勇,吴爱荣,李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桥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施桥镇施沙路29号贵宇商业广场1号101-201。负责人:王宝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健,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钱勇,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吴爱荣,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超群,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桥支行与钱勇、吴爱荣、李超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并执行到位7245.21元;于2017年2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钱勇名下牌号为苏K×××××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于2017年3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钱勇名下位于扬州市扬子津东路29号扬子新苑308幢104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上述不动产由案外人设定了抵押权,本案中不宜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维明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