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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山东金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山东金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诚远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建达超越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庄金岳,庄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9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号东方大厦。法定代表人:鲍巍,主任。被执行人:山东金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办事处金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庄金岳,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诚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东王村村委南800米。法定代表人:吴鸿雁,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建达超越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丁豪广场小区4号楼1单元1101室。法定代表人:乔磊,董事长。被执行人:庄金岳,男,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山东金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庄文静,女,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山东金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诚远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建达超越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庄金岳、庄文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查询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