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破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国考、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考,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破申28号申请人:张国考,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永嘉县。被申请人: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鞋都产业园区三期66号地块(温州市辉泰鞋材有限公司内3楼)。法定代表人:黄雪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7月7日,申请人张国考以被申请人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年7月12日通知了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12月15日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鞋都产业园区三期66号地块(温州市辉泰鞋材有限公司内3楼);注册资本50万元,登记注册股东为黄雪成、董玉娟。法定代理人黄雪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玉娟任监事。申请人张国考与被申请人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6)浙0324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张国考货款283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该判决生效后,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张国考申请,本院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2017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17)浙0324执1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申请人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不应由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国考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彩和代理审判员 李熏良代理审判员 金哲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献亮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