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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830号原告:张某,白银市人。被告:赵某,白银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曾俊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廷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