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830号原告:张某,白银市人。被告:赵某,白银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曾俊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廷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