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新乐市国土局与王建民国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952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牛丽平,局长。被执行人王建民,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长罚字(2016)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国土资长罚字(2016)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长罚字(2016)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增奇审 判 员 赵振勇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凯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