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常熟市通裕实业有限公司与邵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通裕实业有限公司,邵振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195号原告:常熟市通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广电站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8453871X。法定代表人:邵志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保华,常熟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振青,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龙,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市通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常熟市通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通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常熟市通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