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继辉李胜红诉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辉,李胜红,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陈继辉,男。申请执行人李胜红,女。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地址长沙市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组。代表人:汤伟,该组组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部。负责人:何新建,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陈继辉、李胜红补偿款8140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821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821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