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8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孟宪荣与梁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荣,梁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224号原告:孟宪荣,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梁策,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孟宪荣与被告梁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告孟宪荣起诉被告梁策21万元的问题,属于案外人孙万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且在(2015)武邢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计入孙万梅的犯罪数额。关于原告孟宪荣的权益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成立的专案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宪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克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