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盛经开区支行与周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盛经开区支行,周立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0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盛经开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7号。负责人:姜文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璟,女,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桃,男,汉族,1987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周立,男性,汉族,1979年12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盛经开区支行诉重庆润洲柏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盛经开区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盛经开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盛经开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晋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