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品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品来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69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品来,男,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永安市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闽永检公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品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品来到庭参加诉讼。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品来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一支改制射钉枪并藏匿于永安市洪田镇井垄村63号的家中。2017年2月21日,永安市公安局洪田派出所民警在永安市洪田镇井垄村进行缉枪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过程中,被告人朱品来通知其妻罗某香主动将该把改制射钉枪上缴给永安市公安局。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朱品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品来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朱品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品来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一支改制射钉枪并藏匿于永安市洪田镇井垄村63号的家中。2017年2月21日,永安市公安局洪田派出所民警在永安市洪田镇井垄村进行缉枪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过程中,被告人朱品来通知其妻罗某香主动将该把改制射钉枪上缴给永安市公安局。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朱品来于2017年2月21日,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洪田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扣押的改制射钉枪一把、鸟铳一把,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品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证罗某香证言,证实2017年2月21日上午,派出所民警到她家做缉枪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她就打电话问她丈夫朱品来,问有没有存放枪支,朱品来就说有在家里卧室的床底下放了两把枪,叫她拿出来交给警察,她就按朱品来说的,在卧室的床铺底下拿了两把枪出来,主动交给了民警的事实。2、检查笔录,证实永安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1日11时30分许在永安市洪田镇井垄村63号进行现场检查,扣押一把改制射钉枪、鸟铳一支。附现场检查照片2张。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永安市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朱品来处扣押射钉枪一支、鸟铳一支的事实。4、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朱品来的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籍贯、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基本信息,以及未查询到朱品来的违法犯罪记录等事实。5、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永安市公安局洪田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2月21日在永安市井垄村63号朱品来家中进行缉枪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朱品来妻子主动拿出家中存放的两把枪支,朱品来当日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洪田派出所投案,积极配合工作的事实。6、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经检验,被告人朱品来所非法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持有的鸟铳不认定为枪支。附枪支照片4张。7、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朱品来辨认永安市洪田镇井垄村一处空旷的空地就是其找到鸟铳的位置;辨认永安市洪田镇井垄村和大炼村交接的山上一处位置就是其找一个民工购买射钉枪的位置;辨认永安市洪田镇井垄村63号家中一楼卧室床铺底下就是其存放两把枪支的具体位置。附辨认照片4张。8、被告人朱品来供述,供认2012年12月初的一天上午,他在洪田和大练交界处的山上干活,看到一个民工拿着一把射钉枪改装的枪在山上,他就让对方把枪卖给他,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180元的价格向那个民工买了这枪,那个民工还给了他3发子弹。这把枪他拿回家之后,趁家里没有人,就在家门口打了一次老鼠,没有打到,就将这把枪藏在卧室的床铺底下。剩下的2发子弹,他就放在口袋里,后来就不知道丢哪里去了。这把枪是射钉枪改装的枪支,红色的手柄,枪管是黑色金属的,枪长大约是90厘米。还有一把是鸟铳,是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他在五岗自然村拆老房子的时候,在老房子的谷仓顶上的隔层发现的,这把枪已经不能用了,他觉得丢了很可惜,就拿回家,藏在卧室的床铺底下。2017年2月21日中午12点左右,他在山上干活,接到他妻罗某香的电话,说派出所民警在家里做枪支宣传,并告诉他私藏枪支的危害,他就说把家里床铺底下的两把枪拿出去交给派出所的民警,他妻子就将两把枪交给派出所了,当天下午他就主动到派出所把事情讲清楚了。对公安机关告知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没有异议。对公安机关告知我的鸟铳不认定为枪支,没有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品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动力的枪支一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品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品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扣押的改制射钉枪一把、鸟铳一把,由永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明泉审 判 员 崔 璐人民陪审员 姚燕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燕榕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