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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王树强、王文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强,王文林,刘海军,李金兴,王建国,刘彦和,王树清,郭金申,郭凤云,李井军,王文利,郭金义,李兆奎,郭凤霞,王守信,王金苹,王文志,杨喜武,王金国,王海军,王儒,郭静,王树合,王力臣,门树虎,郭建南,王金龙,王剑超,吕玉山,贾秀东,隆化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8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树强,男,1969年3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文林,男,1977年2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刘海军,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李金兴,男,1970年5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刘彦和,男,1957年6月23日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树清,男,1966年11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郭金申,男,1966年9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郭凤云,女,1972年3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李井军,男,1963年7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文利,男,1981年9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郭金义,男,1964年7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李兆奎,男,1966年7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郭凤霞,女,195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守信,男,1965年10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金苹,女,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文志,男,1963年4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杨喜武,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金国,男,1982年4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儒,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郭静,男,1991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树合,男,1957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力臣,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门树虎,男,1979年12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郭建南,男,1991年10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金龙,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剑超,男,1984年2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吕玉山,男,1964年1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贾秀东,男,1980年3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太平庄乡套鹿沟村。申请执行人王树强等三十三人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树强等三十三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55.25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825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璞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