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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保柱与临清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柱,临清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市烟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280号原告:吴保柱,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顺,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萍,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清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洪雨,总经理。被告:聊城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位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玉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涛,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清市烟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牛张寨村。法定代表人:刘天军,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涛,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保柱诉被告临清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清市烟店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保柱诉被告临清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清市烟店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