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元勇、朱皖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元勇,朱皖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周元勇,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朱皖南,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周元勇与被执行人朱皖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