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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侯玲与曲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玲,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玲,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信用小区7栋5单元601室。被执行人:曲明,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仁里街7号7单元605室。本院在执行侯玲与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曲明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属轮后查封;申请执行人侯玲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818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