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骏健亿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骏健亿装饰材料厂,佛山市顺德区祥涂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57号申请人: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循环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3732403N。法定代表人:项建强,董事长。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骏健亿装饰材料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村委会第二工业区良均路3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胡厚明,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祥涂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工业区文海中路五横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0528020K。法定代表人:何源祥,董事长。申请人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骏健亿装饰材料厂、佛山市顺德区祥涂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骏健亿装饰材料厂、佛山市顺德区祥涂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骏健亿装饰材料厂、佛山市顺德区祥涂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婉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