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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淮南博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博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782号原告:淮南博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谢家集区原李一矿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1408322U(1-1)。法定代表人:杨秀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义,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湖光小区十四号楼一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张正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博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博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博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博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83元,减半收取4892元,由原告淮南博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循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