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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邓桂珍、陈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桂珍,陈银华,李德艳,向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76号申请执行人邓桂珍,女,1959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陈银华,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李德艳,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向孔社,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邓桂珍与陈银华、李德艳、向孔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