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解永山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永山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永山,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大安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大检刑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永山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永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被告人解永山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从王某手中买的位于大安市叉干镇建国村村南林地班号为3林班74小班及10林班501小班的两块林地擅自采伐,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实测,被告人解永山滥伐林木361棵,合立木蓄积为75.494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解永山于2017年3月6日到大安市森林公安大队投案自首,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解永山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永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解永山供认犯罪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解永山已将赃款人民币15,198.00元全部退回。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被告人身份信息。2、到案经过。3、根径材积计算表。4、林权证。5、协议书。(二)鉴定意见。(三)现场勘验笔录。(四)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将建国村他的窝棚南边800米左右和赵某树地西南侧400米左右的两块树地,以一万一千元的价格卖给了解永山。卖树没有协议,是口头说的。当时谈的是由解永山负责审批。解永山是2017年1月1日放的树。2、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份左右,他舅舅(解永山)从王某手中买了两块树地,一万一千元成交的,成交后王某说这两块地的审批由王某负责,等审批下来就让解永山放树。后来解永山放树出事了找他帮忙顶一下,他才知道树已经放完了,应该是没经过审批。3、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元旦那天,解永山雇他拉木材了。解永山放树的地点在叉干镇建国村村南,双榆树村北面一个窝棚附近。油锯手是冯某1。这块林地一共放了能有100多棵树。放树的时候解永山、冯某1在场,还有一个人(后来听解永山说这个人叫王某)来了两次,来给指边界来了。一共拉了两半截车木材,一车8立方米左右。解永山在东北还有一块树地也放树了,这两块地距离能有200多米远,那块地的油锯手是李四。解永山放树是否经过林业部门审批他不清楚。4、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日左右,解永山雇他放树了,在叉干镇建国村村南,王某窝棚南。一共放了130-140棵树。王某、解永山、司机邹某在场了,王某给指的边界。一共装了两个半截车,两车能有16立方米。在这块地的东北那块树地是李四放的。解永山放这些树是否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他不知道。5、证人冯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日,解永山雇他给拉木材了,放树的现场北面有一个稻田窝棚。这块地放树的油锯手是李某1,一共放了多少棵不清楚,装了两半截车,不到20立方米。木材拉到解永山家了。解永山当天一共放了两块地的树,在他装车这块地的西南还放了一块,那块林地的油锯手是冯某1。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元旦那天,解永山雇他在叉干镇建国村村南附近的窝棚那放树了,一共放了200棵树,装了两个半截车,司机一个是我,一个是冯四。这两辆车每车能拉9立方米左右,树都拉倒解永山家了。放树的时候现场有解永山、冯四,还有王某去指的边。在这块树地的西南有一块树地也是解永山放的,油锯手是冯某1。解永山放的这些树是否经过林业部门审批他不知道。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岳母赵某在建国村至庆安村道西的树地的树卖给了王某。二万一千元卖的,先给了一万一千元,剩下的以后给。王某把其岳母的树照拿走了。他们没有签订合同,是口头协议。王某说树卖给他之后啥也不用管了。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2日,其将位于榆树林村叉干镇土道两侧的树以一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签了买卖协议。卖树的时候没说树由谁审批,王某说树卖给他之后和我没关系了。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元旦前有人来王某的窝棚送了一万一千元钱,让其给王某,隔了几天他就把钱给王某了。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将位于建国村至庆安村道西的树以两万一千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树照被王某拿走了。没有签协议,是口头说的。买树的时候没说由谁审批,王某说卖完树就跟我没关系了。(五)被告人解永山的供述。2016年12月份,王某找我说有两块树地要卖给我,我和万某去看的树,让他帮我估价,看完树后,我们最终以一万一千元成交的。王某当时说采伐树木他负责审批,现在他不承认了。西南那块树地放了139棵,东北那块树地放了222棵,一共361棵。这两块树地相隔能有200多米,顺着道走能有400多米。西南那块树地剩下的54棵树我不知道是谁放的。放树的油锯手是冯某1和李四,他俩同时还开车,另外两台车主是冯四和邹某,一共拉了四车木材,也就30多立方米。放树的时候王某在现场了,他给指的边界,我采伐树木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审批,因为王某说他负责审批。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解永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解永山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永山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树木,数量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永山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回,亦可从轻处罚。经调查,被告人住所地的司法机关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永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 桂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