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梅旭宝、赵传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旭宝,赵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梅旭宝,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赵传生,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旭宝与被执行人赵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6民终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传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传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传生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传生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20061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