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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呷呷古打、阿衣热尽、木乃热布、阿呷子以与邱光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呷呷古打,阿衣热尽,木乃热布,阿呷子以,邱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呷呷古打,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申请执行人:阿衣热尽,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申请执行人:木乃热布,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阿呷子以,女,1992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邱光辉,男,1965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呷呷古打、阿衣热尽、木乃热布、阿呷子以与邱光辉借款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4)甘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00元欠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邱光辉系甘洛县启明云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国网四川甘洛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有电费收入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从国网四川甘洛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取了邱光辉获得的利润181,523.44元至本院,因邱光辉所欠债务较多,呷呷古打、阿衣热尽、木乃热布、阿呷子以共计分配金额为51196.74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了该执行款,本案已经部分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朝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