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与刘某某等财产保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4行审33号申请人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廖远斌,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刘某某,男。被申请人李某某,女。申请人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日违法生育第4个小孩,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91312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刘某某、李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19131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刘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9131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肖向东审判员 欧香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