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告马浪、徐培培、贺小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马浪,徐培培,贺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65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朵朵。被执行人马浪。被执行人徐培培。被执行人贺小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告马浪、徐培培、贺小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陕0827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马浪兑现了一万元,被执行人马浪、徐培培、贺小虎没有其它存款与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7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静审判员 辛向红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