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权正钢与谢毓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正钢,谢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权正钢,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谢毓平,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权正钢与谢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谢毓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毓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毓平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谢毓平每月有工资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毓平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江县支行的XX号账户上的工资收入每月扣划1000元至申请人权正钢在中国银行中江支行的XX号账户上。扣划时间从2017年8月起至2035年11月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刘 昌 毅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隆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