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随朝罚金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随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49号被执行人:张随朝,男,汉族,现服刑于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本院在执行张随朝罚金一案中,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6)陕0204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2月20日移送立案执行:张随朝向国家交纳罚金15000。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随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谈话,扣划张随朝狱内账户存款200元。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149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