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佘晓琴与赵珍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晓琴,赵珍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060号原告:佘晓琴,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3********,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办事处子午路明鑫澧水湾*栋*层***房。被告:赵珍阳,男,1982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111982********,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办事处子午路明鑫澧水湾*栋*层***房。原告佘晓琴诉被告赵珍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佘晓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晓琴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晓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佘晓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吕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 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