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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二组,居民。被执行人:饶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文管所,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且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一时难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72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