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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史策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策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策,男,满族,捕前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晓黎、助理检察员曲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2017年2月22日、2017年2月26日、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4日、2017年3月6日、2017年3月9日、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史策容留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玉园小区的家中共同吸食冰毒八次。被告人史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史策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史策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测报告,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策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丹代理审判员 李 瀚 飞代理审判员 ���赫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佟 玉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