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115邹科与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科,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科。委托代理人:邓健,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308号。法定代表人:周友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科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京民初字第661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