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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阮志峰、赵宜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志峰,赵宜涛,张家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阮志峰,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赵宜涛,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家莲,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志峰与被执行人赵宜涛、张家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宜涛、张家莲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