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黎有香与中山市石岐区黛妆阁美容馆、邢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有香,中山市石岐区黛妆阁美容馆,邢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409号原告:黎有香,女,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中山市石岐区黛妆阁美容馆,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经营者:邢娜。被告:邢娜,女,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有香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黛妆阁美容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追加邢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方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亚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