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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韦秀汝、韦少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秀汝,韦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韦秀汝,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韦少安,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韦秀汝与韦少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3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少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秀汝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少安赔偿9441.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少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韦少安确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韦秀汝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韦少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3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韦少安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秀汝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