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日照市黄金海岸装卸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日照市黄金海岸装卸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71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58号(秦楼街道新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79236561T。主要负责人:刘峰,经理。被告:日照市黄金海岸装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57480245X。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经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被告日照市黄金海岸装卸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秀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仁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