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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合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449号原告张合魁,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14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7586506-6。负责人刘四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炯炯,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合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合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合魁承担。审判员 邵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