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赵玉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赵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执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法定代表人:赵武,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玉强,住址:无棣县。本院在执行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玉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方月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