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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曾雄燕与李富强、曾建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雄燕,李富强,曾建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雄燕,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李富强,女,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曾建琼(又名曾建雄),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冷民二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4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3月6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及执行费1440.5元,合计168140.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青审 判 员  肖志明审 判 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