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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洋与闫巍、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洋,闫巍,王秀华,胡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834号原告:赵洋,男,汉族,1985年6月9日出生,现住涿州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凌华,涿州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巍,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现住涿州市。被告:王秀华,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现住涿州市。被告:胡建国,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现住涿州市。原告赵洋诉被告闫巍、王秀华、胡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马 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