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洋与闫巍、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洋,闫巍,王秀华,胡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834号原告:赵洋,男,汉族,1985年6月9日出生,现住涿州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凌华,涿州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巍,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现住涿州市。被告:王秀华,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现住涿州市。被告:胡建国,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现住涿州市。原告赵洋诉被告闫巍、王秀华、胡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马 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