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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9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9614号陈某诉林某、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614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户籍住址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石渊,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揭阳市。被告温某,女,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揭阳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孝明,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林某、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两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应当由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同履行内容为给付货币,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现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社区茗翠园一期2栋C单元1001房,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宋德彪 百度搜索“”